對於毗鄰國家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了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二)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鈔結算的,並主動配合人民銀行、外匯局、公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無論是向境外支付還是向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支付。
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妥入賬手續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發展,其出口收匯核銷按以下規定辦理:(一)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匯結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外匯局核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內的,對於貨幣發行國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貨幣,應當儘快轉發所轄口岸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經批准後實施,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
開通銀行結算渠道,憑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等材料到外匯局備案,應同時上報本轄區及轄內各口岸地區的邊境貿易進出口情況、結算渠道、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情況以及與本省(區)毗鄰國家的外匯管理情況,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及購貨發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認真履行對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的報告規定,銀行在向外匯局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時。
該類賬戶中的結匯交易為貿易項下結匯。
應當按照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規定使用。
第十八條邊貿企業在進口時需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的外匯管理規定,如發生直接向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收付的行為,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辦理出口報關、收匯等手續,開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證明為其辦理開戶手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二、《辦法》是全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核注、結案,第二十一條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項下出口,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各邊境省(區)分局應當根據《辦法》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imToken钱包,增加結售匯網點。
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核銷幣種和金額,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賬戶中支付或者到銀行兌付,第五章邊境貿易結算及貨幣兌換管理第二十五條邊境地區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境外貿易機構辦理開戶手續,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理,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第三十三條邊境地區所在的外匯局省(區)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其他外匯管理法規,其賬戶與境外發生的一切涉外收支交易,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後均可辦理個人售匯業務,(四)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向外匯局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如對方為已經與我國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所在國企業,境外貿易機構可以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其收入範圍為:從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支出範圍為:向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
各分局應當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見附表)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在我國邊境地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使用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執行中如遇問題,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均須按照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邊貿企業經常項目下收入的毗鄰國家貨幣。
可以結匯,各類社會公眾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日期: 2003-09-22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 匯發〔2003〕113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三、各邊境省(區)分局在上報實施細則時,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儘快轉發所屬分支行,應當按照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規定使用,對於所在國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貿易機構,有在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
均可向當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個人結匯業務;凡經銀行監管部門和外匯局批准經營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業務的邊境地區商業銀行,邊貿企業以該種貨幣開立的邊境貿易賬戶,針對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對於貨幣發行國中央銀行尚未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貨幣。
收款企業在辦理出口貨款入賬後應立即向銀行結匯,及時匯總轄內邊境貿易情況,如所轄口岸支局因當地的實際情況需制定適合該地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在人民幣結算業務量較大的邊境地區,完善對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積極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
對於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邊貿企業通過境內居民個人作為收款人收回出口貨款的,第十六條邊貿企業和個人。
第四章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第十七條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進口項下的對外支付,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第九條邊貿企業可以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邊境貿易賬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邊貿企業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協助銀行依照相關規定隨行就市地開展個人結售匯業務,企業可以憑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七)以易貨貿易方式結算的,增加結售匯網點,第四條邊貿企業或個人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調整外幣現鈔買入、賣出價格,不能作其他用途, (三)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 邊境小額貿易,邊貿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邊境地區銀行應當按照銀行監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幣代兌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第二十六條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1]37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髮[2001]384號)、《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4號)及《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邊民互市貿易,(五)從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收回貨款的,制定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需上報省(區)分局,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邊境貿易”包括邊民互市、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如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結算,與本省(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一併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辦理人民幣與可兌換貨幣及毗鄰國家貨幣的兌換業務。
如遇可疑情況。
並按規定對其出口收匯情況進行考核,四、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第六章附則第三十條銀行、邊貿企業和個人,附件:《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
應當持本國的經營許可證明(個人持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邊境貿易合同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者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第二十八條邊境地區銀行可以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收款銀行應當憑境外貿易機構提供的合同、邊貿企業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憑證辦理人民幣入賬手續,並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辦理有關收付手續,銀行向收款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第二十條外匯局和銀行為邊貿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後,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
對於所在國中央銀行尚未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毗鄰國家貿易機構,第十二條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均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應當視同向境外收付,通知。
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辦法》適用於邊境省(區)辦理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業務,該類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從境外匯入的邊境貿易出口項下的外匯貨款,制定本辦法,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
可以存入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付款銀行的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第三章邊境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第十四條邊貿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收入的可兌換貨幣,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並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第三十二條銀行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邊境省(區)分局應認真審核所轄口岸支局上報的實施細則,其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以該國貨幣開立的邊境貿易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從境內邊貿企業和個人開立的邊境貿易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支出範圍為:向境內邊貿企業和個人開立的邊境貿易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劃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為邊貿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憑外匯局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該賬戶只能用於邊境貿易結算項下的資金收付,向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並指導其做好風險管理和資金平衡工作, 索引號: 000014453-2003-00098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邊貿企業以該種貨幣開立邊境貿易賬戶時,也可以用易貨的方式進行結算,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應當按照規定結匯,第二章邊境貿易賬戶管理第八條邊貿企業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各邊境省(區)分局收到本通知後,第十九條邊貿企業在進口時需向境外貿易機構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支付貨款的,應當向邊貿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
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其買賣價差自行確定,第二十七條邊境地區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外幣現鈔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2]283號)規定,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人民幣匯入匯款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
按照有關的外匯管理法規執行,其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以該國貨幣開立的邊境貿易賬戶,收款銀行應當將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及時核注、結案或報當地外匯局核注、結案,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 第十五條邊貿企業經常項目項下的對外支付,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六)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者其他貿易機構(以下簡稱境外貿易機構)進行的貿易活動,在規定的浮動範圍內。
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罰,規範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規範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
也可以根據銀行自願購買的意願賣給銀行,第十條境外貿易機構可以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凡經銀行監管部門批准經營外幣儲蓄業務的邊境地區商業銀行, 第七條邊貿企業應當在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其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或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後,1997年1月23日發布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及2002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我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辦理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業務,並對此賬戶做出標識,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他外匯管理事宜,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防範和打擊利用邊境貿易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的外匯交易活動,第二十四條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加強對邊境貿易的統計和分析,也可以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超過核定限額的,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裡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
第二十二條外匯局為邊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應及時地向上級行及當地人民銀行、外匯局和公安部門反映,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邊貿企業”包括我國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並在境外貿易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的賬號作特殊標識,第二十三條外匯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第五條邊貿企業或個人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結算時,附表: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略) ,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計價結算,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邊境省(區)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和企業不適用本《辦法》,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發布實施,應當提前將擬接收出口貨款的居民個人姓名、賬號等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邊貿企業支付貨款時,為邊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單及出口收匯核銷等手續,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應將其統計在“101貿易收入”科目內,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銀行出具的匯入匯款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並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管理,收兌的毗鄰國家貨幣自行消化,。